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(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;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、其所属集团(或总公司)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,但只接受直接授权,不接受逐级授权,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。不接受同一集团(或总公司)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,也不接受集团(或总公司)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,如出现上述情形,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)。 2.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(由供应商在《采购投标承诺函》中作出声明)。 3.投标截止时间前,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(由供应商在《采购投标承诺函》中作出声明)。 4.不接受联合体投标,不允许转包、违法分包。 5.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(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)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《保险许可证》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,原件备查);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(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)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《保险许可证》(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,原件备查)。 注:已成功办理报名登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,不代表通过资格性审查。 |